长治钢铁(集团)有限公司作业文件
职工培训兼职、外聘教师管理办法
1 目的
规范对兼职教师、外聘教师的管理。
2 适用范围
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培训办班(含讲座和报告会)中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的管理。
3 引用文件
本文件发布时,所引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,所有文件均会被修改,使用本文件的各单位应使用下列文件的最新有效版本:
3.1 cx.03--2002 《人力资源管理程序》
3.2 zy.11.001--2002 《职工培训管理办法》
4 定义
本文件采用gb/t19000-2000 《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》中的定义。
4.1 兼职教师:经认可的、集团公司内部非教师岗位而从事职工培训授课工作的人员。
4.2 外聘教师:集团公司因培训办班需要而外聘的专家、教授及社会知名人士。
5 职责
5.1 科技大学负责兼职教师的资格认可,人力资源部备案。
5.2 科技大学负责兼职、外聘教师的聘任、管理。
6 内容及要求
6.1兼职、外聘教师的聘任
6.1.1 科技大学选定兼职教师候选人,报人力部进行资格审批。
6.1.2 兼职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a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、三年以上工作经验;
b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、高级技术职称;
c 高级技师。
6.1.3科技大学根据培训办班的需要,征得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,外聘培训教师。
6.2 兼职、外聘教师的授课
6.2.1受聘期内,兼职、外聘教师不得耽误授课任务。
6.2.2 兼职教师接受授课任务后,应准备适宜的培训教案,培训班主办单位的有关领导应对教案的适宜性签注意见。
6.2.3 外聘教师应在约定时间、按约定讲授内容授课。
6.2.4 科技大学要对兼职教师的授课质量进行考查。
6.3 科技大学按规定对兼职教师或外聘教师发放授课补助和津贴。
6.4受聘期满,科技大学可视情况与兼职教师续签合同。
6.5科技大学应建立兼职教师、外聘教师的档案。
7 记录
本文件产生的记录执行《记录控制管理程序》。